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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沪0115民初51889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上海芦洋物流有限公司与得美行道路运输(中国)有限公司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芦洋物流有限公司,得美行道路运输(中国)有限公司

案由

车辆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15民初51889号原告:上海芦洋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法定代表人:徐正林,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原香微,上海佳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范向东,上海佳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得美行道路运输(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浦东南路XXX号上海中融大厦1102室。法定代表人:林天送。原告上海芦洋物流有限公司与被告得美行道路运输(中国)有限公司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7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可以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现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芦洋物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由于本案经诉前调解成功后,原告上海芦洋物流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故本院对其免收案件受理费。审判员  蔡文霞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记员  范 颖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