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702刑初189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08-11
案件名称
被告人陈章清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章清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湘0702刑初189号公诉机关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章清,男,1987年6月20日出生,土家族,专科文化。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2017年2月28日被常德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2017年6月13日由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检察院以常武检公诉刑诉[2017]18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章清犯交通肇事罪,于2017年6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童剑虹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章清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12月16日10时许,被告人陈章清驾驶湘J8***C号小型轿车沿本市武陵大道由南向北行驶至利民花园路段时,遇雷某某、杨某某在该路段沿人行横道由东行西步行横过马路,由于被告人陈章清驾驶机车行经人行横道时未停车避让,造成雷某某、杨某某倒地受伤和车辆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杨某某受伤后经常德市第一中医院治疗无效于2016年1月15日死亡。经交警部门认定,被告人陈章清负该事故的全部责任。事故发生后,被告人陈章清及时拨打122报警电话和120急救电话,并在原地等候配合交警调查,案发后向被害人及家属赔偿各项费用共计63万元,赔偿到位并取得了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该院认为,被告人陈章清违反交通法规,交通肇事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陈章清对公诉机关指控交通肇事的事实不持异议。经审理查明: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陈章清犯交通肇事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与本院查明的事实一致,本院予以确认。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1、受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登记表及立案决定书,证明2015年12月16日10时12分,常德市交警支队直属一大队接匿名群众电话报警称:武陵大道利民花园路段一辆牌照为湘J8***C的小型轿车撞倒两名行人。常德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于2016年6月1日立案侦查。2、户籍资料,证明被告人陈章清的身份信息,犯罪时已成年,具备完全刑事责任能力。3、查获经过,证明2015年12月16日,被告人陈章清在事故发生后及时拨打122报警和120急救电话,并在原地等候配合交警调查。4、呼气式酒精测试单,证明2015年12月16日10时41分,对被告人陈章清进行呼气测试,其血液酒精浓度为0.0mg/100ml。5、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1份,证明2015年12月16日,公安机关依法扣押陈章清牌照为湘J8***C小型轿车。6、陈章清驾驶证、行驶证复印件、驾驶证信息及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各1份,证明被告人陈章清准驾车型为C1;湘J8***C小轿车的所有人为被告人陈章清。7、被害人雷某某、杨某某的身份信息查询单各1份,证明被害人雷某某、杨某某的身份信息情况。8、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单复印件,证明湘J8***C小型轿车已购买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险,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为11万元。9、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人民调解协议书、谅解书及收条,证明2016年8月29日,经常德市道路交通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被告人陈章清与被害人雷某某、杨某某的近亲属杨雅平达成赔偿协议,2017年3月26日杨雅平出具谅解书,表示被告人陈章清已赔偿63万元,同意不再追究其刑事责任。10、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书,证明2015年12月16日上午10时11分许,陈章清驾驶湘J8***C小型轿车沿武陵大道由南往北行驶至利民花园路段时遇雷某某、杨某某在该路段横过马路,导致其驾驶的湘J8***C小型轿车与行人雷某某、杨某某身体相撞,造成雷某某、杨某某倒地受伤和车辆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陈章清驾驶机动车遇行人正在通过人行横道时,未停车让行,是造成该事故的直接原因。11、湖南明鉴司法鉴定所[2015]痕鉴字第1429号交通事故车辆痕迹鉴定意见书,证明湘J8***C雪佛兰牌小型轿车痕迹系在行驶过程中,车身右侧前部牌照及右前保险杠与行人左胫骨相撞所形成的;该车车身右侧前部引擎盖与行人左胫骨终端相碰撞所形成;该车前挡风玻璃右侧与行人头部相碰撞所形成的。12、常德市广德司法鉴定中心常广司鉴[2016]病鉴字第011号尸体检验报告书,证明死者杨某某系延髓球麻痹、脑干功能不全、肺部感染而死亡。13、常德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直属一大队常公交直认字(2015)第00147号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2份及送达回执,证明经交警部门认定,由于被告人陈章清驾驶机动车遇行人正在通过人行横道,未停车避让,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是形成该事故的直接原因,应负该事故的全部责任;雷某某、杨某某无违法行为,不负该事故的责任。以上鉴定意见已送达双方。14、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及照片,证明2015年12月16日10时20分至11时5分,常德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直属一大队民警在事故现场进行勘察,出具笔录1份、拍摄肇事车辆及事故现场照片共计12张。事故现场在武陵大道利民花园路段,事故当天天气晴,现场有一辆牌照为湘J8***C雪佛兰牌小型轿车,肇事司机陈章清在现场。15、道路交通事故现场视频资料,证明事故发生的经过。16、被告人陈章清的供述。本院认为,被告人陈章清违反交通法规,交通肇事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陈章清主动投案,系自首,且积极施救,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陈章清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损失,取得被害人家属谅解,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陈章清的犯罪情节及悔罪表现,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本院依法对其宣告缓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陈章清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审 判 长 杨绍华人民陪审员 罗朝珍人民陪审员 李启忠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代理书记员 张 妮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