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0723执770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申请人兰吉刚与被执行人朱玉民、宋自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泽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兰吉刚,朱玉民,宋自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甘肃省临泽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甘0723执770号申请人:兰吉刚,男,汉族,1968年4月12日出生,住临泽县沙河镇兰堡村三社,身份证号码622224196804120574。被执行人:朱玉民,男,汉族,1970年2月8日出生,住张掖市东环路金沙苑1号楼3单元,身份证号码622223197002081874。被执行人:宋自军,男,汉族,1956年6月14日出生,住临泽县颐和小区16号楼3单元302室,身份证号码622224195606140019。本院在执行兰吉刚与朱玉民、宋自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7月11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限期交纳案件款101200元、案件受理费1162元、执行费1435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朱玉民、宋自军在银行的存款103797元。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李吉银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记员 郭福鹏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