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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725民初387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11-03

案件名称

福建省宏发石材有限公司、吉安市第二建筑工程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崇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崇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福建省宏发石材有限公司,吉安市第二建筑工程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江西省崇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725民初387号申请人:福建省宏发石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林松江,住所地:福建南安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0015630128K。被申请人:吉安市第二建筑工程公司,法定代表人:周小荣,住所地:江西省吉安市吉安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31360821162070378J,企业联系。福建省宏发石材有限公司与金帮梭、吉安市第二建筑工程公司、崇义县林业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福建省宏发石材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21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吉安市第二建筑工程公司52万元。申请人福建省宏发石材有限公司已向太平洋财产保险公司购买了相应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作为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福建省宏发石材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吉安市第二建筑工程公司银行存款520000元(户名:吉安市第二建筑工程公司,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吉安县支行,账号:36×××93)。案件申请费3120元,由申请人福建省宏发石材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邓方定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记员  扶书英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