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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莱州执字第2315-9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烟台中联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汇江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莱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烟台中联混凝土有限公司,汇江建设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莱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莱州执字第2315-9号申请执行人:烟台中联混凝土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尊科,总经理。被执行人:汇江建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更华,董事长。申请执行人烟台中联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汇江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烟台中联混凝土有限公司以本院(2015)莱州商初字第524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汇江建设有限公司拒绝履行为由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经受理并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现查明,被执行人汇江建设有限公司有银行存款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汇江建设有限公司在其分公司汇江建设有限公司寒亭分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寒亭支行账户中的银行存款各50万元。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王宝壮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记员  张振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