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623执555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无棣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山东长谷川油脂有限公司不服药品管理没收处罚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无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棣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无棣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山东长谷川油脂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无棣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623执555号申请人无棣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住所地:无棣县政务中心。法定代表人王健伟,局长。被申请执行人山东长谷川油脂有限公司,地址:无棣县车王镇吕辛路北侧,法人代表王洪军.本院在执行无棣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申请执行行政处罚一案中,无棣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作出的(棣)食药监食罚(2016)003001行政处罚决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无棣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申请执行标的:14874312元,已经执行标的0元,还剩余14874312元未执行,现因申请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7)鲁1623行审20号行政裁定书的执行。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审判长 王荣华审判员 李存山审判员 姜守华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记员 门凤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