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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730执12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07-17

案件名称

陈建生、李小满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都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建生,李小满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宁都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730执12号申请执行人陈建生,男,1949年7月3日生,汉族,住宁都县。被执行人李小满,男,1969年4月5日生,汉族,住宁都县,本院于2017年1月11日立案执行陈建生诉李小满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书(2016)赣0730民初679号,被执行人李小满应支付申请人陈建生债款10.286万元,承担执行费1442.9元。本院已执行0.00元,尚有10.286万元未执行,现因被执行人李小满暂无履行能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赣0730民初679号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执行人可依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春文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记员  曾小荣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