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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702执838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08-02

案件名称

魏爱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菏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魏爱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702执838号申请执行人:魏爱华,男,1970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菏泽市。被执行人人:山东春天种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菏泽市人民路南段西侧。法定代表人:吕春生,经理。被执行人人:吕春生,男,372901197103110812,住菏泽市中华东路298号。本院在执行申请人魏爱华与被执行人山东春天种业有限公司、吕春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魏爱华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执行人山东春天种业有限公司、吕春生的强制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鲁1702民初2401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吴正运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记员  张��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