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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881民初1614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08-22

案件名称

冯波与曲阜市宏达矿山机械设备制造有限公司、孔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曲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曲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波,曲阜市宏达矿山机械设备制造有限公司,孔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曲阜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881民初1614号原告:冯波,女,1977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住曲阜市。被告:曲阜市宏达矿山机械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曲阜市。注册号:370881200016463。法定代表人:孔玉,职务:总经理。被告:孔玉,女,1974年12月6日出生,汉族,住曲阜市。原告冯波诉被告曲阜市宏达矿山机械设备制造有限公司、孔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2日立案。原告冯波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冯波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贾林雪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记员  杨 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