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881民初1614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08-22
案件名称
冯波与曲阜市宏达矿山机械设备制造有限公司、孔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曲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曲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波,曲阜市宏达矿山机械设备制造有限公司,孔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曲阜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881民初1614号原告:冯波,女,1977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住曲阜市。被告:曲阜市宏达矿山机械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曲阜市。注册号:370881200016463。法定代表人:孔玉,职务:总经理。被告:孔玉,女,1974年12月6日出生,汉族,住曲阜市。原告冯波诉被告曲阜市宏达矿山机械设备制造有限公司、孔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2日立案。原告冯波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冯波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贾林雪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记员 杨 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