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481民初2526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08-18
案件名称
陈光钦与罗存腾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光钦,罗存腾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永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481民初2526号原告:陈光钦,男,1964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永安市,被告:罗存腾,女,1956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永安市,原告陈光钦与被告罗存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1日立案。原告陈光钦于2017年7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陈光钦以与罗存腾自行协商解决问题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陈光钦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陈光钦负担。审判员 潘 昕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记员 朱晨斌PAGE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