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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230民初622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11-02

案件名称

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齐齐哈尔中心支公司诉姜雷等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克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克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齐齐哈尔中心支公司,耿玉海,耿闯,耿思涵,李淑贤,姜雷

案由

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克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230民初622号原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齐齐哈尔中心支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建华区。负责人:柳斐,该公司经理。被告:耿玉海,男,1977年8月18日出生,住黑龙江省克东县。被告:耿闯,男,2002年10月20日出生,住黑龙江省克东县。被告:耿思涵,女,2011年9月17日出生,住黑龙江省克东县。被告:李淑贤,女,1956年9月5日出生,住黑龙江省克东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孟祥海,克东县法律援助中心法律工作者。被告:姜雷,男,1981年9月1日出生,住黑龙江省甘南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齐齐哈尔中心支公司与被告耿玉海、耿闯、耿思涵、李淑贤、姜雷案外人执行异议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齐齐哈尔中心支公司已于2017年7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齐齐哈尔中心支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齐齐哈尔中心支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88.75.00元,减半收取494.38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苏 海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记员 李志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