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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0982执28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马录古么与周玉早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敦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敦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录古么,周玉早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甘肃省敦煌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甘0982执28号申请执行人:马录古么,男,甘肃省东乡县人,住甘肃省东乡族自治县。委托代理人:李正伟,敦煌市莫高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执行人:周玉早,男,江苏省沭阳县人,住江苏省沭阳县,个体工商户。申请执行人马录古么与被执行人周玉早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敦煌市人民法院(2015)敦民初字第1479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马录古么于2017年1月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周玉早赔偿损失18000元,本院以(2017)甘0982执28号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马录古么于2017年7月4日以被执行人已给付赔偿款10000元,剩余执行款与申请人协商放弃执行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强制执行。经审查,申请人马录古么自愿撤回执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甘肃省敦煌市人民法院(2017)甘0982执28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周建银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 记 员  史伟民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