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0103刑初464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宋德绪盗窃案一审判决书
法院
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明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德绪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
全文
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云0103刑初464号公诉机关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宋德绪,男,1986年8月15日出生,身份证号码:XXXX,汉族,小学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昭通市镇雄县。因犯盗窃罪,2016年11月23日被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17年2月1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2017年3月15日被昆明市公安局盘龙分局刑事拘留,2017年3月29日被昆明市公安局盘龙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昆明市盘龙区第一看守所。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检察院以盘检刑诉﹝2017﹞48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宋德绪犯盗窃罪,于2017年6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7年7月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检察院依法指派检察员李剑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宋德绪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7年3月15日8时许,被告人宋德绪在本市盘龙区小厂村菜市场内,趁被害人不备,扒窃得被害人袁某某价值人民币1400元的金色vivoX6手机一部。后在逃跑过程中被民警抓获。缴获被盗手机已经发还被害人。上述犯罪事实,被告人宋德绪亦无异议,且有经庭审质证的抓获经过,户籍证明,前科材料,被害人陈述,扣押决定书及扣押、发还物品清单,辨认笔录及照片,现场辨认笔录及照片,价格鉴定结论书及告知,被告人宋德绪的供述等证据予以证实,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宋德绪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扒窃公民合法财物,且价值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宋德绪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属累犯,依法应从重处罚;被告人宋德绪当庭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据此,本院根据被告人宋德绪犯罪的事实、情节、社会危害后果及其归案后的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宋德绪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3月15日起至2017年11月14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判员 杜冰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记员 朱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