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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8民初38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原告和美酒店管理(上海)有限公司与被告宣城市宣州区如家宾馆商标专用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宣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和美酒店管理(上海)有限公司,宣城市宣州区如家宾馆

案由

侵害商标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8民初38号原告:和美酒店管理(上海)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孙坚,该公司首席执行官。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莉,北京市振邦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岩,北京市振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宣城市宣州区如家宾馆。经营者:孙启传,男。原告和美酒店管理(上海)有限公司诉被告宣城市宣州区如家宾馆侵害商标专用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日立案。原告和美酒店管理(上海)有限公司以双方达成庭外和解为由,于2017年7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和美酒店管理(上海)有限公司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系对其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的自行处分,且不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和美酒店管理(上海)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800元,减半收取2400元,由原告和美酒店管理(上海)有限公司负担。审判长  司含江审判员  王宏玖审判员  童晓梅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记员  赵 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