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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602财保25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段西西、张国鑫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段西西,张国鑫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602财保25号申请人:段西西,男,1985年9月27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平原县。被申请人:张国鑫,男,1980年5月7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河北区。申请人段西西于2017年6月22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张国鑫银行存款人民币75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已于2017年7月4日提供了保全数额的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立即冻结被申请人张国鑫银行存款人民币75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段西西负担。本裁定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的,本院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马浩轩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记员  陆 婷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