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0327执14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8-09-05
案件名称
朱某某与冷某某子女抚养费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凤冈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冈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某某,冷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贵州省凤冈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黔0327执14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朱某某,女,1973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贵州省凤冈县人,住凤冈县新建镇。被执行人:冷某某,男,1967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贵州省凤冈县人,住凤冈县新建乡。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风民初字第231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受理朱某某申请执行冷某某子女抚养费纠纷一案,并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等法律文书。责令立即履行下列义务:由被执行人给付申请执行人子女抚养费7,200元,并承担执行申请费50元。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本院依法对其银行存款4,200元进行了扣划,并兑现给申请人,除外未发现其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意延期执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罗 强审判员 杨胜辉审判员 曾德成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记员 胡佳豪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