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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303执384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08-21

案件名称

申请人南阳市宝诚典当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闫金林典当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南阳市宝诚典当有限责任公司,闫金林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303执384号申请执行人:南阳市宝诚典当有限责任公司。被执行人:闫金林,女。申请执行人南阳市宝诚典当有限责任公司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2016)豫1303民初102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闫金林典当纠纷一案,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闫金林于2017年2月15日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也无义务承担人。经合议庭评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诉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通知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豫1303民初102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赵显洲审判员  周澎涛审判员  勇跃惠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记员  汤亚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