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1121民初348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周学礼与王海霞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文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文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学礼,王海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条,第二百一十一条
全文
山西省文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晋1121民初348号原告:周学礼,市民。被告:王海霞,市民。原告周学礼与被告王海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0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周学礼、被告王海霞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周学礼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归还原告借款本金30000元整及到期一年的利息3600元。事实和理由:2016年2月21日,被告王海霞向原告借款3万元,并约定月息为1%,期限为一年,且出具了借条。借款到期后,原告多次催要,被告均推迟拒付。被告王海霞辩称,我和原告一直就存在借贷关系,以前就是到期如数还本付息,这次是我把钱又借给爱玲了,爱玲答应这个月底就把钱还我,我就会给原告的,如对方给不了,我也会慢慢还款的。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告周学礼与被告王海霞是朋友关系。2016年2月21日被告王海霞石向原告周学礼借款30000元,双方约定借期一年,到期本息为33600元,被告王海霞给原告出具了一张借条。借款到期后,原告向被告催要,被告一直未付本息,为此原告诉至本院。本院认为,被告王海霞原告周学礼借款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原被告之间的民间借贷关系合法成立,被告应依约履行还款付息义务。综上所述,原告周学礼请求被告王海霞还款付息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条、第二百一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九条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王海霞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一次性归还原告周学礼借款30000元及利息3600元,共计336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40元减半收取320元,由被告王海霞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吕梁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丽琴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记员 张春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