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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沪02民终5122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阮露依与贵州鸿汇循环经济园管理有限公司、贵州鑫源浙商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阮露依,周水木,阮小军,贵州鸿汇循环经济园管理有限公司,贵州鑫源浙商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2民终512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阮露依,女,1987年8月22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松江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朱莎,上海顾友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激扬,上海顾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周水木,男,1956年5月16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静安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项献彪,上海市海华永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阮小军,男,1960年3月15日出生,汉族,现住上海市松江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贵州鸿汇循环经济园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铜仁市大龙经济开发区龙晟财富中心。法定代表人:阮小军,职务: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贵州鑫源浙商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法定代表人:阮小军,职务:执行董事兼总经理。上诉人阮露依因与被上诉人周水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2016)沪0106民初1876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阮露依于2017年6月2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上诉人阮露依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阮露依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65,133元,减半收取人民币32,566.5元,由上诉人阮露依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法官助理刘婷审判长  王冬寅审判员  李迎昌审判员  黄 亮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记员  邓维佳附:相关法律条文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