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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422民初229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07-24

案件名称

邹应太与罗长兵、雷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盐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邹应太,罗长兵,雷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盐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422民初229号原告:邹应太,男,汉族,1966年8月5日出生,农村居民,住四川省盐边县。被告:罗长兵,男,汉族,1969年9月1日出生,农村居民,住四川省盐边县。被告:雷军,男,汉族,1979年12月25日出生,城镇居民,住四川省攀枝花市仁和区。原告邹应太诉罗长兵、雷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5日立案。原告邹应太于2017年7月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雷军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合法,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对雷军的起诉。审 判 长  何天军人民陪审员  宋益品人民陪审员  谢小静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 记 员  徐远松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