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2424民初667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李兴涛与朱思瑶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汪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汪清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兴涛,朱思瑶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汪清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吉2424民初667号原告李兴涛,男,1983年9月5日生,现住吉林省汪清县。被告朱思瑶,女,1987年9月4日生,现住吉林省敦化市。原告李兴涛诉被告朱思瑶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5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7月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兴涛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朱思瑶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李兴涛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被告偿还本金2000元,利息1500元,共计3500元。事实与理由:2015年4月19日被告朱思瑶在汪清县人民医院附近借款2000元,至今本息未还。被告朱思瑶未答辩。本院经审理查明认定事实如下:2015年4月19日,被告朱思瑶与原告李兴涛在汪清县人民医院附近的花圈店,签订借款协议,约定朱思瑶向李兴涛借款2000元,借期5日。借款协议没有约定利息,原告给付被告2000元借款,被告未按约定期限返还,原告李兴涛向被告催要借款。被告一直未还。本院认为,原告提供借款给被告,被告应按约定日期还款,被告未按约定日期还款,应按规定支付逾期利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限被告朱思瑶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立即返还原告李兴涛借款2000元并支付逾期利息(自2015年4月25日至还款之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5元,由被告朱思瑶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蔄兴华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记员 张丽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