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502执1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屈家莉与黄小东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屈家莉,黄小东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502执14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屈家莉,女,1972年8月27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宜昌市西陵区。被执行人黄小东,男,1971年6月11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兴山县。申请执行人屈家莉与被执行人黄小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法院(2016)鄂0502民初645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黄小东偿还申请执行人屈家莉借款人民币70000元,并自2015年1月2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以700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6%计算支付利息;自2016年8月26日起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以借款本金70000元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一点七五的利率向申请执行人支付迟延履行利息。承担案件诉讼费2273元、执行费950元。但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案标的未能得到执行。本案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黄小东现下落不明,被执行人无财产执行,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法应该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裁定如下:终结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法院(2016)鄂0502民初64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生效。审判长 马晓曦审判员 余 晓审判员 章富翠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记员 李小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