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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725民初817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原告高秀丽诉被告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汉中中心支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某某,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汉中中心支公司

案由

人身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勉县人民法院(2017)陕0725民初817号原告:高某某,女,生于1964年6月,汉族,住勉县。委托代理人:李某某(高某某之夫),男,生于1960年7月,汉族,住址同上。被告: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汉中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汉台区前进中路通信大楼四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7007326844282.负责人:陈会军,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某某,该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董某某,该公司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高某某与被告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汉中中心支公司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高某某于2017年7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高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封 涛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 记 员 刘佳慧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