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06民初10467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07-11
案件名称
谭代均与彭定梅、申远群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谭代均,杨长华,申远群,杨生学,彭定梅,刘瑰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06民初10467号原告:谭代均,男,1963年9月5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重庆市沙坪坝区。委托代理人:罗成毅,重庆市沙坪坝区西永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杨长华,男,1966年4月22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重庆市沙坪坝区。被告:申远群,女,1968年2月25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重庆市沙坪坝区。被告:杨生学,男,1990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重庆市沙坪坝区。被告:彭定梅,女,1936年7月18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重庆市沙坪坝区。第三人:刘瑰,女,出生年月不详,民族不详,职业不详,住重庆市沙坪坝区。原告谭代均与被告杨长华、申远群、杨生学、彭定梅,第三人刘瑰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8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7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谭代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缴纳40元(原告谭代均已预交),由原告自行负担。审判员 刘畅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记员 朱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