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903执695号之四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12-19
案件名称
杭州西奥电梯有限公司申请执行遂宁市智发物资再生利用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遂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杭州西奥电梯有限公司,遂宁市智发物资再生利用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903执695号之四申请人杭州西奥电梯有限公司,住杭州市余杭经济开发区。法定代表人周俊良。被执行人遂宁市智发物资再生利用有限公司,住遂宁市船山区。法定代表人梁玉明。本院受理关于杭州西奥电梯有限公司与遂宁市智发物资再生利用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2016)川0903民初3941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遂宁市智发物资再生利用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接到通知后七日内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遂宁市智发物资再生利用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遂宁市智发物资再生利用有限公司在遂宁市商业银行账户内存款,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苟 琼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记员 李雨桥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