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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630民初478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07-24

案件名称

原告高晓霞与被告牛东波民间借贷纠纷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宜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川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晓霞,牛东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宜川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陕0630民初478号原告:高晓霞,女,1985年4月16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宜川县。被告:牛东波,男,1984年12月1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宜川县。原告高晓霞与被告牛东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当事人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由被告向原告清偿借款本金30000元及至清偿之日的利息;2、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4年1月10日,借款人牛帅因资金周转从原告处借款30000元,约定利息为年利率24%,未约定还款期限,被告牛东波为该笔借款的担保人。借款人牛帅和被告牛东波未向原告清偿该笔借款的本金,借款人牛帅将利息清至2016年3月10日,现借款人牛帅外出无法联系,原告向被告索要该笔借款的本金及利息,被告未向原告清偿,原告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提起诉讼。被告承认原告提出的全部诉讼请求。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被告承认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判决如下:由被告牛东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高晓霞清偿借款本金30000元及自2016年3月10日至清偿之日的利息,利息按照年利率24%计算。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计275元,由被告牛东波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李宝龙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记员  薛国花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