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湘0702执异58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08-11

案件名称

关于异议人张卫东、姚金婵与被异议人朱敏执行异议一审未上诉执行裁定书

法院

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卫东,姚金婵,常德市武陵区天声网吧,朱敏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702执异58号申请执行人张卫东。申请执行人姚金婵。二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祁军。被执行人常德市武陵区天声网吧。投资人朱敏第三人朱敏,关于申请执行人张卫东、姚金婵与被执行人常德市武陵区天声网吧(以下简称天声网吧)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申请人张卫东、姚金婵于2017年6月15日向本院申请追加朱敏作为本案的被执行人。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为证明自己的主张,申请人张卫东、姚金婵提交了下列证据:1、天声网吧企业工商信息表两张;2、(2016)湘0702民初2895号民事判决书一份;3、(2017)湘07民终147号民事判决书一份;4、(2017)湘0702执700号执行案件受理通知书一份;本院调取了(2017)湘0702执700号案被执行人常德市武陵区天声网吧财产查询反馈汇总表一张。本院查明,2017年6月1日,申请执行人张卫东、姚金婵依据已生效的(2016)湘0702民初2895号民事判决书申请强制执行被执行人天声网吧。本院于同年6月13日向天声网吧送达了执行通知书,但天声网吧仍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均未提供天声网吧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本院经向银行证券、互联网银行、工商总局、车辆管理部门财产查询,反馈结果均为:“查无开户信息”。另查明,根据工商档案资料查询信息显示,天声网吧于2010年6月26日成立;投资人朱敏;企业类型个人独资企业;投资额为160万元。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天声网吧至今未按(2017)湘0702执700号执行通知书履行判决确定的法定义务,本院执行调查中也未发现其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天声网吧系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为朱敏,申请执行人据此申请追加投资人朱敏为被执行人符合法律规定,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第三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追加朱敏为(2017)湘0702执700号案件被执行人。二、第三人朱敏承担(2016)湘0702民初2895号民事判决书中所确定的应由被执行人天声网吧负担的款项本息及诉讼费用。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审 判 长  谢恋梅审 判 员  黄 媛人民陪审员  罗朝珍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代理书记员  许友霞附相关法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作为被执行人的个人独资企业,不能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其投资人为被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作为被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可以直接执行该个人独资企业的财产。个体工商户的字号为被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可以直接执行该字号经营者的财产第三十条被申请人、���请人或其他执行当事人对执行法院作出的变更、追加裁定或驳回申请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但依据本规定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应当提起诉讼的除外。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