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621民初2072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达拉特旗振通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龚向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达拉特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达拉特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621民初2072号原告达拉特旗振通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蒙古鄂尔多斯达拉特旗树林召西园路园丁小区物业办公楼。法定代表人马振荣,公司经理。被告龚向阳,公民身份证号不详,女,汉族,50岁。本院在审理原告达拉特旗振通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龚向阳物业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达拉特旗振通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7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达拉特旗振通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刘振平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记员 张 瑶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