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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105财保106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任小超、马英申请与前财产保全一审非与保全审查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任小超,马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105财保106号申请人:任小超,男,1977年3月16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朝阳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奎,北京市京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马英,女,1978年4月23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朝阳区。申请人任小超于2017年7月4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对被申请人马英的银行存款五十万元进行冻结,如不足则继续查封、冻结与不足部分价值相当的其他财产。保福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足额开具保函为申请人任小超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任小超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并已提供担保,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马英的银行存款五十万元,如不足则继续查封、冻结与不足部分价值相当的其他财产。案件申请费3020元,由申请人任小超预交。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任小超在本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杨威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记员  李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