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9民申102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郝某与郭某某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阜新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阜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郝某,郭某某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五条
全文
辽宁省阜新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9民申102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郝某,女,1997年8月10日出生。委托代理人:郝某某,1959年10月7日出生(与郝某系父女关系)。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郭某某,女,1954年4月10日出生。再审申请人郝某因与被申请人郭某某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不服阜新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辽09民终75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再审申请人郝某申请再审称:再审申请人的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二)、(四)、(六)项规定的规定,请求驳回被申请人的诉讼请求。被申请人郭某某提交意见称:原判认定的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驳回再审申请。本院审查认为,再审申请人郝某没有证据证明其申请再审理由,其再审主张本院不予支持。综上,再审申请人郝某提出的再审理由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第二百零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再审申请人郝某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赵洪山审 判 员 董文洪代理审判员 曹振国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 记 员 王香蕾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