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6民申28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07-21
案件名称
王延辰与临江市圣迈硅藻土功能材料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白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白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王延辰,临江市圣迈硅藻土功能材料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白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6民申28号再审申请人(原审原告):王延辰。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维彦,临江市新市街道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申请人(原审被告):临江市圣迈硅藻土功能材料有限公司。再审申请人王延辰因与被申请人临江市圣迈硅藻土功能材料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临江市人民法院(2016)吉0681民初51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本院审查过程中,再审申请人王延辰向本院提出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称该纠纷已经临江市总工会调解,双方达成调解协议,临江市圣迈硅藻土功能材料有限公司同意支付给王延辰经济补偿金和生活费,该纠纷已得到解决。本院经审查认为,再审申请人王延辰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再审申请人王延辰撤回再审申请。审 判 长 宋永辉审 判 员 李 楠代理审判员 李世为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代书 记员 赫 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