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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06民初9893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07-24

案件名称

石杨与重庆巨龙储运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石杨,重庆巨龙储运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06民初9893号原告:石杨,男,1985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涪陵区。被告:重庆巨龙储运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沙坪坝区覃家岗镇上桥肖家湾5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662202316XG。法定代表人卢兵,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石杨与被告重庆巨龙储运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原告石杨于2017年6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石杨撤回起诉。审判员  刘海曦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记员  张 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