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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0404刑初204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8-02-09

案件名称

被告人许孝君盗窃罪一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抚顺市望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抚顺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全文

抚顺市望花区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404刑初204号被告人许孝君盗窃一案,本院于二○一六年十二月十四日作出(2016)辽0404刑初204号刑事判决书。现发现其中有错误字句,特此补充裁定如下:原判决书第四页第二行至第四行“(有期徒刑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8月2日起至2020年7月31日止,先行羁押一日已折抵。)”现更正为“(有期徒刑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8月2日起至2020年7月20日止,先行羁押十二日已折抵。)”审 判 长  霍万闯人民陪审员  纪明霞人民陪审员  刘 丹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 记 员  李海龙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