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0404刑初204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8-02-09
案件名称
被告人许孝君盗窃罪一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抚顺市望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抚顺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全文
抚顺市望花区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404刑初204号被告人许孝君盗窃一案,本院于二○一六年十二月十四日作出(2016)辽0404刑初204号刑事判决书。现发现其中有错误字句,特此补充裁定如下:原判决书第四页第二行至第四行“(有期徒刑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8月2日起至2020年7月31日止,先行羁押一日已折抵。)”现更正为“(有期徒刑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8月2日起至2020年7月20日止,先行羁押十二日已折抵。)”审 判 长 霍万闯人民陪审员 纪明霞人民陪审员 刘 丹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 记 员 李海龙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