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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0111民初4914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08-24

案件名称

赵兴诉沈丽燕离婚后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兴,沈丽燕

案由

离婚后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云0111民初4914号原告赵兴。委托代理人张鑫陈,云南雁序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沈丽燕。委托代理人范超、李杨潇,云南轩彤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于2017年5月17日依法受理了原告赵兴诉被告沈丽燕离婚后损害责任纠纷一案。原告赵兴于2017年7月4日向本院提交了书面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沈丽燕的离婚后损害责任纠纷的诉讼。本院认为,原告赵兴撤回对被告沈丽燕起诉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赵兴撤回对被告沈丽燕的起诉。预交案件受理费100元,按规定收取50元,由原告赵兴承担,余款50元按规定退还原告赵兴。审判员 郭 荣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记员 李靖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