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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606民初8308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08-22

案件名称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勒流街锦丰股份合作经济社与梁泽光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勒流街锦丰股份合作经济社,梁泽光

案由

农业承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粤0606民初8308号原告: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勒流街锦丰股份合作经济社,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勒流街道新城锦丰中路*号。负责人:卢应恒。委托诉讼代理人:袁作武,广东东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梁泽光,男,1978年5月5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原告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勒流街锦丰股份合作经济社与被告梁泽光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诉讼代理人袁作武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没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解除原、被告签订的“花灯会塘”《鱼塘承包合同书》,被告向原告返还鱼塘;2.被告支付原告2016年9月1日至2017年5月31日的承包款8925元,并从2017年6月1日起至实际返还鱼塘之日止,按每年11900元的标准支付占用费;3.原告无需返还定金2380元;4.被告支付原告律师费3000元;5.本案诉讼费由被告负担。事实和理由:2016年2月1日原、被告签订《鱼塘承包合同书》,约定由被告承包原告“花灯鱼塘”,承包期限为2016年4月1日至2018年2月28日,被告每半年支付一次承包款,每年6月30日前支付上半年承包款,每年12月31日前支付下半年承包款;如被告拖欠承包款,原告有权没收定金,并要求被告承担诉讼费、律师费等损失。被告自2016年下半年开始拖欠承包款,经原告多次催告,被告至今未付。被告没有答辩。原告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没有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质证和抗辩的权利,经审查,对原告提交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6年2月1日原、被告签订《鱼塘承包合同书》,约定由被告承包原告“花灯鱼塘”,承包期限为2016年4月1日至2018年2月28日;被告在签订合同时支付保证金2380元;承包款为每年11190元,承包款的缴交方式为6月30日前缴交5950元、12月31日前缴交5950元,逾期缴交承包款,按拖欠之日起罚月息违约金3%,拖欠不得超过30天,否则原告有权没收被告交纳的保证金,终止《鱼塘承包合同书》;如被告无故拖欠塘租,造成纠纷诉至法院,由此产生的诉讼费、代理费由被告承担等。合同签订后由被告对鱼塘进行耕作,支付了至2016年8月31日止的承包款。之后被告没有向原告支付自2016年9月1日起的承包款或使用费,也没有将承包鱼塘及基地退回给原告。原告于是提起诉讼。另查明,原告委托广东东立律师事务所律师提起本次诉讼,支付律师费3000元。再查明,被告于2017年6月3日收到本院邮寄送达的应诉材料。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鱼塘承包合同书》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根据《鱼塘承包合同书》约定,如被告拖欠承包款超过30天,原告有权终止双方《鱼塘承包合同书》,没收被告支付的保证金。被告自2016年9月1日起拖欠承包款,已构成违约,故原告要求解除《鱼塘承包合同书》,并要求被告支付拖欠的2016年9月1日至2017年5月31日的承包款8925元及没收被告支付的保证金2380元,符合双方的约定,本院予以支持。《鱼塘承包合同书》自被告收到本院送达的应诉材料之日即2017年6月3日起解除,被告应将所占用的鱼塘退回给原告,因案涉鱼塘现仍由被告占有使用,故被告应向原告支付使用费至被告实际退回鱼塘之日止,使用费参照《鱼塘承包合同书》的约定计算。双方在《鱼塘承包合同书》约定代理费由被告负担,故被告应向原告支付律师费30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第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缺席判决如下:一、确认原告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勒流街锦丰股份合作经济社与被告梁泽光签订的《鱼塘承包合同书》于2017年6月3日解除;二、被告梁泽光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将原承包的位于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勒流街锦丰股份合作经济社内的“花灯鱼塘”返还给原告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勒流街锦丰股份合作经济社;三、被告梁泽光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勒流街锦丰股份合作经济社支付承包款8925元及使用费(使用费计算方法:从2017年6月4日起至实际交回鱼塘之日止,按每年11900元计算);四、被告梁泽光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勒流街锦丰股份合作经济社支付律师费3000元;五、原告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勒流街锦丰股份合作经济社无需向被告退回保证金2380元;六、驳回原告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勒流街锦丰股份合作经济社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78.81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梁泽光负担并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内向原告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勒流街锦丰股份合作经济社支付。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何少英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记员  张 宁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