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626民初1595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陈德与唐亚明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德,唐亚明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平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626民初1595号原告:陈德,居民。被告:唐亚明,居民。原告陈德与被告唐亚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7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德以另行向他人主张权利,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德撤诉。案件受理费882元,减半收取计441元,由原告陈德负担。审 判 员 傅高峰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代理书记员 张 卓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