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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102执保882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王定方、黄开开、欧阳义山与湖南润佳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其他合同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王定方,黄开开,欧阳义山,湖南润佳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102执保882号申请人:王定方。申请人:黄开开。申请人:欧阳义山。被申请人:湖南润佳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本院于2017年6月23日作出(2017)湘0102财保49号财产保全的裁定:冻结湖南润佳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在中国银行芙蓉支行账户资金220万元,或者查封、扣押、冻结其价值相当的其他财产。根据该裁定,本院于2017年6月23日冻结湖南润佳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在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市芙蓉���行账户中资金共计384289.9元。因双方已达成调解,现王定方、黄开开、欧阳义山申请解除对上述银行账户的冻结手续。经审查,本院认为,王定方、黄开开、欧阳义山申请解除保全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本院依照(2017)湘0102财保49号民事裁定书对湖南润佳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在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市芙蓉支行账户中资金的冻结措施。本裁定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员向湘菱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记员  陈思敏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裁定采取保全措施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保全裁定:(一)保全错误的;(二)申请人撤回保全申请的;(三)申请人的起诉或者诉讼请求被生效裁判驳回的;(四)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解除保全的其他情形。解除以登记方式实施���保全措施的,应当向登记机关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