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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1283民初1569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11-14

案件名称

王凤与连永利离婚纠纷民事一审调解书

法院

海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凤,连永利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海伦市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7)黑1283民初1569号原告:王凤,女,1976年4月23日出生,汉族,海伦市人,身份证号2323211976********,职业农民,现住海伦市福民乡海民村*组。被告:连永利,男,1973年5月6日出生,汉族,海伦市人,身份证号2323211973********,职业农民,现住海伦市福民乡海民村*组。原告王凤与被告连永利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凤要求与被告连永利离婚,原、被告于1996年4月25日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一子连鹤阳(1997年2月25日出生)已独立生活,夫妻双方共同财产位于辽宁省海城市腾鳌镇永安街道办水岸华庭1期4-3-602建筑面积84.97平方米的住宅楼。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原告王凤与被告连永利离婚;二、夫妻双方共同财产位于辽宁省海城市腾鳌镇永安街道办水岸华庭1期4-3-602建筑面积84.97平方米的住宅楼归原告所有;三、案件受理费525.00元,由原告负担。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调解协议经各方当事人在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本院予以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判员  纪伯伦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记员  周连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