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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2002民初2109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张先君与李勇、黎开会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资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先君,李勇,黎开会,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资阳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2002民初2109号原告:张先君,女,1955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邹静,四川宏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勇,男,1954年10月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被告:黎开会,女,1956年1月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丽娟,女,1979年5月18日出生,汉族,系黎开会之女,住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资阳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建设西路西侧九曲.南桥嘉苑1幢1-1-4、2-1-2、3-1、4-1。法定代表人:王家栋,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谢秀群,该公司职员。本院受理原告张先君与被告李勇、黎开会、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资阳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张先君于2017年7月4日在庭审中当庭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先君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先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586元,减半收取1793元,由原告张先君负担。审判员  李月辉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记员  石雨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