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782民初969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11-29
案件名称
陈秀发与吴美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武夷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夷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秀发,吴美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武夷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闽0782民初969号原告:陈秀发,男,1963年3月19日出生,汉族,个体,住武夷山市,被告:吴美香,女,1980年1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武夷山市,原告陈秀发与被告吴美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秀发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吴美香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陈秀发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吴美香立即偿还借款10000元。事实和理由:2010年9月15日,吴美香以购买房屋过户需要资金为由向陈秀发借款10000元,经多次催要,吴美香均未偿还,故起诉至法院。吴美香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供答辩状。庭审中,陈秀发提供证据:借条一张,证明吴美香于2010年9月15日向陈秀发借款10000元的事实。吴美香在举证期限内未向本院提交证据。本院对陈秀发提供的证据及庭审陈述进行了审查,认为吴美香无正当理由不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供答辩状,视为放弃质证权利,故采信陈秀发提供的证据及证明的事实。本院认为,合法的民间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吴美香向陈秀发借款10000元属实,应当偿还,陈秀发要求吴美香偿还借款10000元的诉请合法有据,应予支持。吴美香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判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吴美香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给陈秀发借款1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吴美香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徐荣富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记员 周 佳本案依据的主要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执行申请提示第二百三十六条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也可以由审判员移送执行员执行。调解书和其他应当由人民法院执行的法律文书,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