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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8民终518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张明光与巴彦淖尔市海贝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明光,巴彦淖尔市海贝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8民终518号上诉人(一审被告):张明光,男,1973年2月20日出生,现住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市临河区。被上诉人(一审原告):巴彦淖尔市海贝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市临河区。法定代表人:王伟,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金梅,内蒙古扬阳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张明光因与被上诉人巴彦淖尔市海贝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2016)内0802民初460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4月20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5月18日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张明光、被上诉人巴彦淖尔市海贝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金梅到庭参加了诉讼。本院审理过程中,一审原告巴彦淖尔市海贝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巴彦淖尔市海贝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已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2016)内0802民初4600号民事判决;二、准许巴彦淖尔市海贝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一审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巴彦淖尔市海贝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巴彦淖尔市海贝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魏春雨审判员 张莉萍审判员 邬   忠   良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记员 李   佳   明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在第二审程序中,原审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准许撤诉的,应当一并裁定撤销一审裁判。原审原告在第二审程序中撤回起诉后重复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