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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526民初1757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07-11

案件名称

深圳市国富鼎源股权投资企业与林鸿福公司增资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深圳市国富鼎源股权投资企业,林鸿福

案由

公司增资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德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526民初1757号原告:深圳市国富鼎源股权投资企业(有限合伙),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招商街道蛇口南海大道****号花园城数码大厦*座202、203-81。执行事务合伙人:深圳市国富金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深圳湾创业投资大厦10层02室,法定代表人朱鹏炜。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伟良、黄东南,福建瀛莱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林鸿福,男,1969年6月1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德化县。原告深圳市国富鼎源股权投资企业(有限合伙)与被告林鸿福公司增资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日立案。原告深圳市国富鼎源股权投资企业(有限合伙)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减、缓、免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深圳市国富鼎源股权投资企业(有限合伙)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曾金赞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记员  康丁岚速录员  郑秋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