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3刑终328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郑金标盗窃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莆田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郑金标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3刑终328号原公诉机关福建省仙游县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郑金标,男,1972年1月5日出生于福建省仙游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福建省仙游县,曾因犯抢劫罪、流氓罪,于1996年11月21日被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l999年10月25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02年2月28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并于此后减刑三次四年六个月;2012年8月13日经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三师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准予假释,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期限自2012年8月l3日起至2019年8月12日止),假释考验期至20l7年2月27日止。因本案,于2017年2月2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2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仙游县看守所。福建省仙游县人民法院审理福建省仙游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郑金标犯盗窃罪一案,于2017年5月23日作出(2017)闽0322刑初356号刑事判决,判决:一、撤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三师中级人民法院(2012)农三刑执字第2631号刑事裁定书中对郑金标予以假释的裁定。二、被告人郑金标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前犯抢劫罪、流氓罪没有执行的刑罚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十五日,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六个月。总和期刑有期徒刑五年二个月十五日,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十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三、责令被告人郑金标在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对福建省仙游县人民法院(2017)闽0322刑初269号刑事判决书判决第三项承担连带退赔责任。原审被告人郑金标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郑金标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郑金标申请撤回上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郑金标撤回上诉。福建省仙游县人民法院(2017)闽0322刑初356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郑 星审判员 郑文贤审判员 蔡志阳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记员 翁燕彬附引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二审的判决、裁定和最高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都是终审的判决、裁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上诉人在上诉期满后要求撤回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审查。经审查,认为原判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准许撤回上诉;认为原判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将无罪判为有罪、轻罪重判等的,应当不予准许,继续按照上诉案件审理。被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被告人提出上诉,在第二审开庭后宣告裁判前申请撤回上诉的,应当不予准许,继续按照上诉案件审理。第三百零八条在上诉、抗诉期满前撤回上诉、抗诉的,第一审判决、裁定在上诉、抗诉期满之日起生效。在上诉、抗诉期满后要求撤回上诉、抗诉,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准许的,第一审判决、裁定应当自第二审裁定书送达上诉人或者抗诉机关之日起生效。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