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0151民初5984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徐林兰与龚惠群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崇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林兰,龚惠群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上海市崇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51民初5984号原告:徐林兰,女,1969年1月17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崇明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龚利仁。被告:龚惠群,女,1967年7月1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崇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徐林兰诉被告龚惠群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徐林兰于2017年7月4日以自行解决诉争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并明确表示不再缴纳本案诉讼费。原告徐林兰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通知后,明确表示不再缴纳本案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徐林兰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施杰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记员 孔玲附:相关法律条文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按照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