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924执214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12-27
案件名称
(2017)陕0924执214号赵某某申请执行张某某、吴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紫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紫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某某,张某某,吴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陕西省紫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924执214号申请执行人赵某某,女,汉族,陕西省紫阳县人。被执行人张某某,男,汉族,陕西省紫阳县人。被执行人吴某某,女,汉族,陕西省紫阳县人。本院在执行赵某某与张某某、吴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吴某某在中国农业银行紫阳县支行的账户(账号为:6228452960020146410)中有存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吴某某在中国农业银行紫阳县支行账户(账号为:6228452960020146410)中的存款11100元。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长 王洪波审判员 苏武榜审判员 陈 良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记员 寇 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