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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924执214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12-27

案件名称

(2017)陕0924执214号赵某某申请执行张某某、吴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紫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紫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某某,张某某,吴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陕西省紫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924执214号申请执行人赵某某,女,汉族,陕西省紫阳县人。被执行人张某某,男,汉族,陕西省紫阳县人。被执行人吴某某,女,汉族,陕西省紫阳县人。本院在执行赵某某与张某某、吴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吴某某在中国农业银行紫阳县支行的账户(账号为:6228452960020146410)中有存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吴某某在中国农业银行紫阳县支行账户(账号为:6228452960020146410)中的存款11100元。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长  王洪波审判员  苏武榜审判员  陈 良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记员  寇 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