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109民初10459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浙江万澳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汪守义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万澳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汪守义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109民初10459号原告浙江万澳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郑卫星。委托代理人姜小翠。被告汪守义。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万澳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汪守义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7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原告浙江万澳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在本案宣判前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汪守义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浙江万澳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撤回对汪守义的起诉审判员 周迪明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记员 沈佳丽审判员 周迪明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