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324民初1264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08-26
案件名称
泗县屏山镇大李村村民委员会与苏成元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泗县屏山镇大李村村民委员会,苏成元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324民初1264号原告:泗县屏山镇大李村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郭飞,系该村主任。住所地:泗县屏山镇大李村村部。委托代理人:孙龙,安徽焕然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苏成元,男,1968年11月30日生,汉族,住安徽省泗县。委托代理人:张辉,泗县刘圩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泗县屏山镇大李村村民委员会与被告苏成元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泗县屏山镇大李村村民委员会于2017年7月4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苏成元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泗县屏山镇大李村村民委员会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泗县屏山镇大李村村民委员会撤回对被告苏成元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30元,由原告泗县屏山镇大李村村民委员会负担。审判员 许道贵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记员 仇典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