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612民初4223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08-22
案件名称
4223江苏金太阳纺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吴忠、蒋红梅侵害其他著作财产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苏金太阳纺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吴忠,蒋红梅
案由
侵害其他著作财产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612民初4223号原告:江苏金太阳纺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通市通州区川姜镇志浩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袁洪兵,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廖福荣,江苏紫琅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吴忠,男,19975年10月17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南通市通州区。被告:蒋红梅,女,1976年1月4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南通市通州区。原告江苏金太阳纺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吴忠、蒋红梅侵害著作财产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5日立案。原告江苏金太阳纺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江苏金太阳纺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在审理中申请撤诉,系其对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苏金太阳纺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江苏金太阳纺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徐淑华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记员 张 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