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625民初1289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刘明香与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营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博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博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明香,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营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博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625民初1289号原告:刘明香,女,1964年06月30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博兴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志伟,博兴金正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营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东营市济南路199号(胜利股份大厦4楼)。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明香与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营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明香于2017年07月04日,以与被告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营中心支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刘明香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明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00元,减半收取计1250元,由原告刘明香自愿负担。审判员 栾莹莹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记员 李 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