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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104民初4524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08-01

案件名称

杨若琪与杨多春赠与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若琪,杨多春

案由

赠与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104民初4524号原告:杨若琪,女,2009年11月5日出生,汉族,住合肥市庐阳区。法定代理人:杨某,女,1980年1月10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合肥市庐阳区,经常居住地合肥市庐阳区。被告:杨多春,男,1976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合肥市庐阳区,经常居住地合肥市蜀山区。原告杨若琪与被告杨多春赠与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7日立案。原告杨若琪于2017年7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若琪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若琪撤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杨若琪负担。审判员 周 红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记员 吴安华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公众号“”